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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校外助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905    更新时间:2016/3/1         ★★★★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教育校外助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教育校外助学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声誉,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助学点包括以下二种类型: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机构。

第三条 校外助学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方针遵循成人高等教育规律,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声誉。

第二章 校外助学点的设置

第四条 校外助学点的设置要本着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引进校外优质资源、整合建设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优质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 有意向联合办学的校外单位或学校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或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 有意向联合办学的校外单位或学校应向我校提交关于设置校外助学点的申请报告(申办者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当年招生实施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与教学设备统计表等)、设点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办学许可证、法人资质、自有房产证明或祖赁办学场地合同等复印件)。我校收到设点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合格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对符合设置条件要求的校外助学点予以备案(审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校外助学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生源。校外助学点原则上设置在省内地级城市(含县级市),少数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在县级城市。

第八条 合作办学协议由我校校长与具有助学资质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法人签署。校外助学点必须履行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第九条 校外助学点一般应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和相应的管理人员。正、副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应素质良好、数量充足。

第十条 校外助学点必须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辅导教师。辅导教师配备应按照所设专业做到数量充足,科类齐全,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校外助学点必须有适合助学正常教育教学的固定办公场地,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第三章 办学指导思想

第十二条 校外助学点应明确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助学工作,树立以育人为宗旨、以助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以质量为目标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十三条 校外助学点必须遵循教育规律,贯彻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正确处理助学规模、效益与质量的关系,坚持和谐发展,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校外助学点必须明确自身职责和任务,积极配合我校做好生源组织和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我校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支持服务,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助学点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切实做好本区域内(或协议书约定的招生区域的招生管理工作。严禁超范围招生,严禁校外助学点之间争抢生源的行为。招生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资料发布前须报我校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校外助学点与我校合作的第一年招生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否则将影响后期继续合作。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助学点要加强助学软件硬件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聘任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优秀教师任课,确保教学、答疑、辅导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全面落实,提升教学质量提升报考率、实考率、合格率,降低学生年流失率。

第十八条 校外自考助学点应根据省考试院下发的开考目录,及时安排授课计划,并将授课计划执行情况汇总报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九条 校外函授辅导站在每学期开课前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进程表、班级课程表、授课教师信息表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教师的授课进度和授课情况,对学生上课进行考勤,及时检查学生是否修完各课程按规定的学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校外助学点严格按照国家考试条例办事,加强考场管理和学生考试管理,认真落实考试的每一个环节,以维护国家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考试质量。坚决杜绝考试中替考、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 校外助学点应根据《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按照自身工作安排和毕业答辩成绩上报的时限,提前20天向主考学校提出毕业答辩工作申请。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助学点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严格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费。财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校外助学点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相关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全年学费一次性转账到我校财务账户,由我校统一开具正规发票。若有拖欠款等违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我校将相关单位公布在校园网上,并作为评估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费一经财务收讫,并注册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退费。对于特殊原因而中途退学的学生,需本人向所在校外助学点提出申请,报送我校审批我校财务处再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第二十五条 校外助学点的学费分成比例按我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六条 我校建立监督、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每学年对校外助学点工作进行检查和年度考核。校外助学点应主动接受检查和评估,按时、全面、真实、完整地报送有关评估材料,我校依据《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助学点评估考核办法》对全省所有助学点进行逐项逐条评估。对获得优秀等级的机构实施奖励和授牌,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及时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予以撤销。

第八章 撤销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助学点,视为自动撤销,再招生应依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审批)。

第二十八条 校外助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其违规情节,由我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等处理。

(一)违反招生及宣传纪律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拖欠学费并造成不良影响;

(三)教育质量低下日常管理混乱师生投诉频繁;

(检查评估不合格;

(五)违反或不履行合作协议;

(六)招生规模未达到一定规模;

(七)违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对限期整改的校外助学点,在整改期间我校有权暂停该校外助学点继续招生。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我校对撤销的校外助学点,自撤销之曰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并应釆取积极措施,对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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