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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877 更新时间:2016/3/1 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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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深化成人高校教学改革,提高我院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办学活力和效益,解决成人学生的“工学”矛盾适应成人学生多方面就业的需要,实现学生自主学习,有利于因材施教,充分发展学生个性,增强学生责任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成人高等教育的专科或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和爱好在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限选课是为深化、拓宽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培养专门化而设置的课程,要求体现专业特色。可以从若干门课中选修几门达到规定学分;或者按学科专业方向分类,从中选择一个门类,也可以从每一门类中各选学几门。任选课是使学生扩大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潜能,增强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 第四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应按课程内在的先后关系在各学期合理设置。开出指选课的学分数应大于规定学生应修读的学分数,开课比例以2:1为宜,至少不能低于1.5:1。 第五条 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以学时(每学期以18周算)为计算单位。 (一) 一般课程(含实验课)学分的计算办法: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为1学分,不足18的整数倍课程,余数的取舍采用2舍3进或7舍8进计算。 (二) 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三)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2学分。 第六条 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一定的学分。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于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学分。对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奖励一些学分,奖励学分计算到任选课学分中。 第七条 学生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英语、计算机等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同等级相应课程直接取得所选学分。 第八条 各层次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理工类专升本或专科100-120学分左右;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150学分左右;高中起点五年制本科180学分左右。 第九条 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大致比例为:必修课30%。其中专科公共必修课占30%,本科占20%;专科专业必修课占40%,本科占50%;限定选修课20%,任选课10%.学生多修部分计入总学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最低学分者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申请和批准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2—6年。 第十一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 第四章 选课的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除第二学历学生外,新生入校后第一学期原则上按指定的课程和学分修读课程,第二学期开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 第十三条 学校要开出足够数量的课程,供学生选择,原则上每门课程每一年度至少开出一次。 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网上选课工作。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应在每学期第8—13周左右在网上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课程开设计划(含课程编号、名称、课程简介、课程类别、开课对象先修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考试形式、接受选课学生人数等)及各课程的学分值,方便学生合理进行课程选择。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者,每学期经院系主管成教的领导批准可加选2至5学分;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1.9及以下者,酌减2-5学分。学生选课每学期最高不超过25-35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专业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志向、能力,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和全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第十六条 学生于16周左右办理下学期预选课程手续.对于选课人数超过额定人数的课程,可按选课时刚的先后次序,确定修课的学生。没有选上、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或课程选修人数不足,经申请可以批准或通知学生办理退选、改选手续。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学期第1—2周为学生试听课程时间,第3—4周学生正式确定修读课程和任课教师,学校下达教师任务书和学生选课确认通知书。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学校或课程,可以试行挂牌上课,同时开两门以上相同课程(即安排两位以上任课教师),供学生选择。 第十九条 经学校间协商,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批准,学生允许在同一层次、不同学校、不同形式(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与自学考试)、不同专业间选修课程,校际之间,各形式间、各专业间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可按用学分相同或“就高不就低”原则互换或单向承认学分,跨学校选择课程的学生,跨校所选学分不得超过本专业学分的25%。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没有重修课程者)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学校批准后免听有关全部或部分课程,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学历者或参加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其所学课程和现修课程名称相同,学时数相同者,可以申请免修。免修和免听的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或多于现修课程学分总的1/3。 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脱产班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转学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专业和学习形式由学校批准,转学、转专业和转学习形式后,可根据学分直接转为现修相应课程的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转换为相应的成绩;未修课程须补修。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根据学校的规定,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须重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的课程,可申请部分免听。 第二十七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补考或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八条 考核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学分作零分 计,不准正常补考,须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九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 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第三十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该课程考核成绩相应等级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培养计划以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可作为选择优秀学生、评定学生学位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三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建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和试题库。每门课程一次性制作题型相同、题量相当、水平一致的平行试卷若干套,存放学校(成教处、院),专人管理,使用时随机抽取。为保证考题与教学同步,试题库应及时更新。个别特殊课程可实行双卷或三卷制。 第七章 双学位辅修专业 第三十三条 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建立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制度。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十一个不同学科门类的任意两个学位的专业,毕业后取得两种学位的证书。 辅修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种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辅修另一专业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学士学位。辅修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所得到的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辅修学分应在主修学分要求的毕业最低学分数以外计算。 第三十五条 攻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可延长学习时 间,其在校学习年限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含专升本)学生,德、体合格,修满学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限选课的学分,准予毕业。总平均分绩点达到或超过2.5的毕业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省学位英语统考合格,外语专业参加第二外语统考合格,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可以提前毕业,领取毕业证书。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应提前在一学期前申请。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经考核未完全取得毕业所需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重修有关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可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完全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达到本专业所需最低学分90%以上者。 (二)学满学分,但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奖励与处分等);仍按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系、部及校外教学点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实行学分制的有关配套规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厦门东海学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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