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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东海学院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教师聘用的暂行规定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971    更新时间:2016/3/1         ★★★★

厦门东海学院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教师聘用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聘任原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教育改革,规范我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教师聘任制度,保持我院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聘任是指校外教学点的教师与院本部签定的聘任合同,不形成劳动关系,聘用教师享受厦门东海学院教师的荣誉。聘任职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第三条    教师聘任遵循学校和教师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教师个人申请,教学点推荐。

第二章            受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受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具备高、中等学校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2)具备履行受聘相应岗位职责的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经审核已符合受聘职务任职条件。

3)教学、科研、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聘期与考核

第四条          教师聘任为定期聘任,聘期为三年。

第五条  教学点受聘人员每年接受教学点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四章            受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受聘教师享有《教师法》第七条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教师有应聘和拒聘的权利。但一经聘用,应保质保量完成聘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受聘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接受教学点的考核。

第十条  续聘  聘期满,教师和学教学点可根据双方意愿到校本部办理续聘手续。教师受聘期间,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者,一般应予续聘。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在聘期满后方可以不再续聘:

1)本人申请不再应聘(本人与学校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专业学科调整而减少岗位;

3)在上届聘期,拒绝完成教学点下达的工作任务;

4)因健康原因难以履行教学任务;

5)两次学年度考核不合格;

6)已达到离退休年龄;

7)工作调动、脱产接受学历(学位)教育、出国逾期不归或者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一条  解聘  聘期内,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1)不履行教学任务;

2)教学点考核不合格;

3)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4)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5)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合同;

6)有其它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辞聘  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教师可以辞聘:

1)学校违反聘任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学校侵犯教师合法权益造成后果;

3)教师申请离职去港澳台及国外学习、定居获批准。

4)教师辞聘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者,应予以解聘。

第五章            聘任的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人员申聘教师职务须填写《厦门东海学院成人教育学院院外教师聘任申请表》,并由校外点签署意见并盖上公章,与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上报成人教育学院,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聘任。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人员的申聘材料由成人教育学院备案。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成人教育学院。

第十六条  学校与教师在聘任工作上产生争议的按《教师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述。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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